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黃檢一部刑訴〔2020〕21號
??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5021989********,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住江蘇省無錫市**家園**號**室,因涉嫌犯有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黃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30日被黃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黃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江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李某乙的名義在網上與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從江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每噸14600元的價格購買型號為304,厚度為0.4毫米,寬度為1米的不銹鋼板17.5噸;型號為304,厚度為0.4毫米,寬度為1.22米的不銹鋼板17.8噸,共計35.3噸。合同價款為515380元。為謀取非法利益,李某甲在履行合同時只采購了304型號的不銹鋼2卷計7.032噸,其余用201型號厚度為0.4毫米寬度為1米的不銹鋼5卷計18.09噸,?201型號的厚度為0.4毫米?寬度為1.2米的不銹鋼3卷計9.988噸代替304型號不銹鋼。于2019年5月14日和2019年6月11日將上述不銹鋼送到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50萬元承兌匯票和轉賬支付15832.6元向江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價款。后經國家鋼鐵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唐山)抽樣檢驗檢測認定304型號的樣品符合技術要求屬合格產品,“201型號”的樣品不符合技術要求屬不合格產品。8卷偽劣不銹鋼產品計28.078噸,銷售價格為409938.8元。
被告人李某甲被抓獲歸案,歸案后未完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出所登記表、中國建設銀行電子轉賬憑證、產品購銷合同、銀行承兌匯票、黃驊市公安局接受證據(jù)清單及不銹鋼板圖片、微信截圖、江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銷售單、江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中國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戶籍信息;2.證人鄭某某、戴某某、卞某某、胡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苑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其他證據(jù):化學分析試驗報告、黃驊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檢驗檢測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作為銷售者,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不具有合同約定材質使用性能的不銹鋼材冒充合同約定材質的不銹鋼材,以假充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輝
??????張敏捷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黃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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