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上檢刑訴〔2020〕13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廣西上林縣,公民身份號碼4521241991********,壯族,初中,農(nóng)民,住上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韋某甲等人砍伐李某甲向韋某乙購買的位于上林縣大豐鎮(zhèn)**村**莊“六臺山”、“那加”、“電灌”(地名)的速生桉林木。經(jīng)鑒定:被砍伐的林木位于上林縣大豐鎮(zhèn)**村5林班14-1、14-2、20-1小班和**村2林班7-1小班內(nèi),被砍伐林木的樹種為巨尾桉(俗稱:速生桉),成熟林,砍伐總面積0.73公頃(11畝),砍伐總株數(shù)999棵,總蓄積量為77.9548立方米。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到上林縣森林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韋某甲、韋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等;5.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請工人砍伐林木,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上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海萍
檢察官助理:李保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在被取保候?qū)徳诩?/span>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量刑計算表》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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