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青檢刑訴〔2019〕627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11968********,漢族,初中文化,武漢市青山區(qū)**業(yè)園**,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住武漢市青山區(qū)**街**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qū)分局(鋼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qū)分局(鋼城分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qū)分局(鋼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因懷疑其女兒李某乙曾被黃某某猥褻而懷恨在心,遂持鋼筋進入武漢市青山區(qū)八吉府街**村**制品廠內,使用鋼筋毆打在此工作的被害人黃某某,致其右尺骨中遠段骨折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黃某某損失人民幣35000元并取得其諒解。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材料、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辦案說明、人民調解協議書、收條等書證;2.證人葉某某、鄂某某、蔡某某、李某乙的證言及其辨認筆錄;3.報案材料及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4.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監(jiān)控視頻及截圖;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及其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似竹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武漢市青山區(qū)**街**村**號,聯系電話156231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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