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qū)殭z公訴刑訴〔2019〕295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4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戶籍地和居住地均為寶坻區(qū)**鎮(zhèn)**村**排**號。2005年6月16日因賭博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三千元;2008年4月18日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被公安寶坻分局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寶坻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6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女李某乙與黃某某之子李某丙的感情及彩禮問題,對黃某某心生不滿,遂到黃某某家中質(zhì)問并與黃某某發(fā)生口角。后李某甲用拳腳對黃某某進行毆打,致黃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黃某某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情況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面部軟組織損傷情況及肢體組織損傷情況均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黃某某傷情照片等書證;
2、證人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以后,李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勇威
2019年5月14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彛?/span>
2.案卷1冊(含光盤1張);
3.量刑建議書4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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