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長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公訴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61976********,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福州市長樂區(qū)**鎮(zhèn)**村**街路**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長樂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至12月19日由福建省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進行精神病鑒定;同年12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長樂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長樂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市長樂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其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十幾年前與被害人李某丁打過架。2019年4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州市長樂區(qū)玉田鎮(zhèn)瑯峰村塘尾路“依開”茶攤內休息時,看見同案犯李某丙(已判決)持一張木椅砸向李某丁,后雙方拉扯,被告人李某甲便上前與李某丙一起用拳頭毆打李某丁,致使李某丁左側肋骨骨折4處。2019年6月3日,經福州市長樂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某丁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長樂區(qū)公安局玉田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抓獲經過、尿檢報告等書證;
2.證人李某戊、李某乙、李某丙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丁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傷情鑒定等鑒定意見;
6.指認、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長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遠翔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福州市長樂區(qū)看守所。
2.案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