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埔檢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90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資陽市,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時許至2020年5月22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與其妻子即被害人陳某某在位于本市黃埔區(qū)**街**巷**斜**房的家中因感情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李某甲為泄憤多次扇被害人陳某某耳光,并用塑料皮包裹著的鐵質衣架1個、鐵質掃把柄3根毆打被害人陳某某手部、腳部和臀部,致被害人陳某某全身多處見大面積及散在不規(guī)則挫傷,皮下出血面積約達體表面積7.5%(經鑒定,其所受損傷符合鈍物作用形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黃埔區(qū)**街某人行天橋上跳橋自殺,致第2腰椎爆裂性骨折、頭部多處皮膚挫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陳某某報警稱被被告人李某甲毆打致傷。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出院。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20年9月29日,被害人陳某某諒解了被告人李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3.傷情鑒定意見;4.現場勘驗材料;5.執(zhí)法記錄等視聽資料;6.扣押的作案工具;7.戶籍材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甲獲得被害人陳某某諒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三條第18款之規(guī)定,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思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08692****、1872315****;保證人李某乙,聯系電話:1862084****。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冊、光碟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及《證據開示表》1份。
4.《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繳獲的作案工具衣架等物品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現暫扣于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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