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雷檢公訴刑訴〔2019〕345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2198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巷**號**棟**號,無業(yè)。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7月4日被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月22日刑滿被釋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8年11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12日將本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先后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14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1月10日早上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騎電動車尾隨被害人游某甲至雷州市雷城街道**路**號游某乙家門口處,扭住游某甲胸口的衣服,用一把疑似槍支的物體毆打其頭部,用腳踢其臀部,然后搶其佩戴在脖子上的黃金項鏈(當時因項鏈被拉斷后有小半截掉在地上沒被搶走)。在場群眾見狀欲抓捕被告人李某甲時,被告人李某甲用疑似槍支的物體嚇唬他們并騎電動車逃離現(xiàn)場。被搶劫的大半截金項鏈至今沒有被追回,遺留在現(xiàn)場的小半截金項鏈已發(fā)還被害人游某甲。
2.2017年2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尾隨被害人黃某甲至雷州市西湖大道西南賓館附近的出租屋一樓大廳,然后用一只疑似手槍的物體對準黃某甲的頭部進行威脅,搶走其白金戒指一枚、黃金戒指兩枚、金項鏈一條和背包一個(背包里有現(xiàn)金約4000元)。搶劫得手后,李某甲駕駛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李某甲案后,被追回白金戒指一枚。經(jīng)廣東省金銀珠寶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檢驗,該枚白金戒指的市場參考價為970元。
3.2017年3月23日7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尾隨被害人湛某某至雷州市新城街道怡景二橫路12號二樓門口,強行搶劫其金手鏈,被害人湛某某扭住被告人李某甲不讓其逃跑,被告人李某甲持匕首恐嚇威脅湛某某并趁機下樓騎電動車逃走。被搶劫的金手鏈至今未被追回。
4.2017年4月11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尾隨被害人梁某某至雷州市**街道**路住宅門口,強行搶走其金項鏈一條和手提包一個(手提包里有兩部手機和1000多元現(xiàn)金等物品)。在場群眾陳某甲見狀隨后追趕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掏出一把槍狀物體恐嚇陳某甲,然后駕駛電動車逃離現(xiàn)場。被搶劫的財物至今均未被追回。
5.2017年4月23日早上8時許,被害人王某甲從市場買菜返回雷州市**街道辦**居南側商品樓*樓其住宅時,剛開門就被尾隨的被告人李某甲手持一把槍形物體威脅并按蹲在地上,強行搶走其金手鏈一條。被搶劫的金手鏈至今未被追回。
6.2017年5月18日早上7時許,被害人陳某乙從市場買菜返回到雷州市**街道辦**市場**路其住宅。陳某乙開門進入其家后,被告人李某甲強行闖入,按住其脖子,捂住其嘴并搶走其脖子上的金項鏈大半截。陳某乙掙脫向大廳里逃跑,被告人李某甲持槍狀物體對其進行威脅。陳某乙的家婆王某乙和嫂子林某某聞訊出來查看時,被告人李某持槍狀物體對王某乙進行威脅,搶走其玉石手鐲一只。被搶劫的金項鏈與鐲子至今均未被追回。?
7.2017年5月23日早上7時許,被害人黃某乙到雷州市“時代廣場”四樓上班。當其走到“時代廣場”三、四層之間樓梯轉彎平臺處,被尾隨的被告人李某甲持槍狀物體恐嚇威脅,然后搶走其金項鏈一條及現(xiàn)金495元。被告人李某得手后騎一輛藍色電動車逃離現(xiàn)場。被搶劫的財物至今均未被追回。
8.2017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雷州市環(huán)城東路99號樓一樓的樓梯處,持槍狀物體頂住被害人陳某丙的胸口對其進行搶劫,搶走其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銀鐲一個以及現(xiàn)金1600元。2017年8月2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家中搜出被搶銀手鐲并已發(fā)還被害人陳某丙。經(jīng)廣東省金銀珠寶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檢驗,該銀手鐲的市場參考價為375元。
9.2017年6月5日早上7時許,被害人陳某丁送孫子到幼兒園后返回西山子村出租屋附近一巷子時,被尾隨的被告人李某甲從背后將其佩帶在脖子上的金項鏈拉斷搶走,被害人陳某丁發(fā)現(xiàn)后回頭看時,被告人李某甲持槍狀物體對陳某丁進行威脅,然后駕駛電動車逃離現(xiàn)場。被搶劫的金項鏈至今未被追回。
雷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2日在被告人李某甲的住宅搜查并扣押一支疑似槍形物體,并委托湛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因檢材為玩具槍,超出鑒定范圍,不予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玩具槍支、衣物、手鐲、項鏈、玉石、玉墜、手機、摩托車等物證;2.被告人李某甲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不受理委托鑒定告知書等書證;3.證人莫某某、游某乙、陳某甲、吳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王某丙、符某某、黃某丙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游某甲、黃某甲、湛某某、梁某某、王某甲、陳某乙、王某乙、黃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指認、搜查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9.其他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7月4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月22日刑滿被釋放,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彭光華?????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訴訟證據(jù)卷、文書卷共陸冊,檢察卷壹冊,光盤捌張。
3.扣押的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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