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臘檢一部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1970********,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云南省巧家縣人,戶籍地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隊**號,現(xiàn)住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隊**房。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5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勐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某甲將其位于云南省勐臘縣勐臘農(nóng)場四分場場部與五隊岔路旁自建房的一樓門面出租給李某乙(另案處理)經(jīng)營“打魚機”賭場。李某乙先后雇傭?qū)O某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李某甲為其看守賭場并負責給賭客上下分,每月領取固定工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場所、資金結(jié)算服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依康坎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住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隊**房,聯(lián)系電話18313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1張。
_3.涉案物證扣押于勐臘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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