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硯檢一部刑訴〔2020〕14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5326221991********,彝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住硯山縣**鎮(zhèn)**社區(qū)**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硯山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李某甲與女友王某甲鬧矛盾后聯系不上王某甲,李某甲得知王某某與硯山縣稼依鎮(zhèn)**村的人在一起,便邀約陳某甲(另案起訴)幫忙尋找王某甲。陳某甲因與**村的男子有矛盾,邀約肖某某(另案起訴)、陳某乙(另案起訴)、王某乙、陳某丙、尹某某、周某某乘坐陳某丙的微型車一同在稼依街上幫李某甲尋人,尋至硯山縣稼依鎮(zhèn)“**”休閑吧時,陳某甲、王某乙一同進入休閑吧尋找,尋找未果,陳某甲便惡意辱罵店內員工李某乙,繼而與李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陳某甲從微型車上抽取一把事先準備好的刀具砍向李某乙,李某乙還手將陳某甲踢倒在地,李某甲、陳某乙、肖某某見狀后持刀具追打李某乙,導致李某乙的腰背部、手肘部等部位受傷。經硯山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辨認筆錄、人物辨認筆錄、物證辨認筆錄及相關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甲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李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陸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羈押于硯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據目錄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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