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張江刑訴〔2020〕1979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6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山東省巨野縣**鎮(zhèn)**村**村**號。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從本區(qū)**鎮(zhèn)**路出發(fā),沿東川公路一路行走至盛朱后河路、曙啟路,途中使用隨身攜帶的金屬制挖耳勺,無故將沿途停放的被害人王某某牌號為陜******的福特小型普通客車(物損價值人民幣1,789元)、被害人姚某某牌號為豫******的廣汽菲亞特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882元)、被害人潘某某牌號為豫******的東南小型普通客車(物損價值人民幣1,402元)、被害人梁某某牌號為桂******的別克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441元)、被害人任某某牌號為蘇******的思威小型普通客車(物損價值人民幣579元)、被害人林某某牌號為皖******的斯柯達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882元)、被害人嚴某某牌號為滬******的力帆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653元)、被害人胡某某牌號為魯******的長安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1,247元)、被害人賈某甲牌號為豫******的起亞小型普通客車(物損價值人民幣522元)、被害人李某乙牌號為魯******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車(物損價值人民幣2,370元)、被害人黃某乙牌號為陜******的起亞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974元)、被害人翟某某牌號為滬******的雪佛蘭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2,987元)、被害人吳某某牌號為滬******的榮威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790元)、被害人盛某某牌號為滬******的東方日產(chǎn)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744元)、被害人黃某甲的牌號為鄂******的大眾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1,338元)、被害人顧某某牌號為滬******的瑪莎拉蒂小型轎車(物損價值人民幣6,464元)、被害人丁某某牌號為滬******的長安牌小型客車、牌號為滬******的別克牌小型客車、被害人張某某牌號為滬******的大眾牌小型客車、被害人賈某乙牌號為皖******的雪佛蘭轎車、被害人何某某牌號為滬******的比亞迪小型客車劃損。經(jīng)鑒定,車輛被損毀價值合計人民幣24,000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姚某某、潘某某、梁某某、任某某、林某某、嚴某某、胡某某、賈某甲、李某乙、黃某乙、翟某某、吳某某、盛某某、黃某甲、顧某某、丁某某、張某某、賈某乙、何某某的陳述,證實其發(fā)現(xiàn)停放在本區(qū)**鎮(zhèn)的車輛被他人劃傷的事實。
2.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清單、視頻光盤,證實公安機關接受監(jiān)控視頻作為證據(jù)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尋釁滋事的事實。
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被告人李某甲劃傷車輛的物損價值。
4.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情況。
5.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況。
6.被告人李某甲的多次供述、辨認筆錄,證實其對自己實施任意劃傷車輛的行為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毀損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4,000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建華
檢察官助理:石瑋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番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函》各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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