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旬檢公訴刑訴〔2019〕164號
被告人李某甲,綽號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陜西省旬陽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9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陜西省安康市旬陽縣**鎮(zhèn)**社區(qū)**組,2010年10月13日被安康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三個月,2017年9月27日伙同劉某某毆打他人致輕傷,經旬陽縣檢察院決定對其作出不起訴處理,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旬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旬陽縣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旬陽縣看守所。
本案由紫陽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10月31日凌晨1時許,張某某(另案處理)、李某(另案處理)、余某某、劉某等人在旬陽縣城區(qū)**大酒店KTV消費,期間張某某因瑣事與李某乙發(fā)生糾紛并廝打。兩人廝打后,張某某糾集李某、余某某、劉某等人在**大酒店KTV大廳內毆打李某乙同時電話糾集李某甲到場,在毆打過程中余某某持匕首捅傷李某乙,劉某踢打李某乙,后李某甲持菜刀沖進大廳要砍李某乙,被在場人員龔某攔住并奪下菜刀。李某甲、余某某、劉某等人在得知有人報警后逃離現(xiàn)場。事后李某甲等人出面與李某乙私下和解。李某乙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該筆事實中李某甲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2、李某甲案發(fā)前與受害人宋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并在電話里互相辱罵。2016年9月29日18時許,李某甲、余某某、劉某、魯某等人在旬陽縣城關鎮(zhèn)劉灣社區(qū)“月滿大江”火鍋店內吃飯,18時20分許,李某甲等人吃完飯結束準備離開“月滿大江”時,遇到受害人宋某某。李某甲遂指使被告人余某某、劉某毆打宋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劉某二人便到“月滿大江”火鍋店大廳冰柜內取出未開封的飲料、啤酒等器物毆打宋某某背部、頭部,后被同行吃飯人員劉某某勸阻后逃離現(xiàn)場。宋某某傷情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及輕微傷。案發(fā)后何某(另案處理)到旬陽縣醫(yī)院找人調解此事,2018年5月30日李某甲指使宋某甲出面與受害人宋某某私下和解。該筆事實中李某甲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3、2018年7月30日23時許,李某甲騎摩托車到旬陽縣城區(qū)美豪酒店接其堂妹李乙,李乙與其好友王某甲都坐在李某甲車后座,李某甲欲將二人帶離時,劉某要求王某甲下車說事,王某甲不愿下車。李某甲因此與劉某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甲踢劉某一腳后,兩人撕抓倒地,被他人拉起后繼續(xù)爭吵。李某丁路過幫助李某甲踢打劉某,并與劉某相互撕打。期間,到美豪酒店門口接王某甲的李某戊到場后,與李某甲、李某丁一起與劉某進行撕打,被王某甲拉開。李某甲、李某丁繼續(xù)毆打劉某,致劉某倒地。劉某爬起后坐在美豪酒店水池邊打電話,李某丁向劉某面部橫踢一腳,將其踢倒在美豪酒店門前的噴水池里。李某甲讓李某丁拉劉某,李某丁、李某戊、李乙三人合力上將劉某拉出水池。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丁等人相繼離開。劉某于2018年7月31日凌晨詢問結束到旬陽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次日轉院到安康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蛛網膜下出血,左耳鼓膜外傷性穿孔,2018年10月17日經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傷情屬輕傷二級。該筆事實中李某甲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某某某證人證言,被害人李某乙、宋某某等人陳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為逞強耍狠,一次持兇器恐嚇他人,一次指使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一次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旬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彬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旬陽縣看守所。
2.電子卷宗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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