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進行了證據(jù)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15時許,吸毒人員李某丙帶著自己花50元購買來的毒品海洛因和李某丁一起到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徐某某**鄉(xiāng)**村)里,當時吸毒人員李某乙和李某甲一起正在李某甲的臥室里聊天,李某丙和李某丁就進入李某甲的臥室里,李某丙拿出帶來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茶幾上,被告人李某甲默許了李某丙的行為,接著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四人一起就在茶幾上將毒品海洛因吸食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吸毒工具1個、香煙盒1個、打火機3個;2.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說明、人口信息表等;3.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證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辯解;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李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在其家宅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林小楓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偵查卷2冊149頁,檢察卷1冊15頁。
3.涉案物品吸毒工具1個、香煙盒1個、打火機3個(均由偵查機關(guān)扣押)請依法處理。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據(jù)開示清單》各一份(裝訂于檢察卷)。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裝訂于檢察卷)。
6.《量刑建議書》一份(裝訂于檢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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