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雁檢一部刑訴〔2020〕947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漢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21989********,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qū)**里**號。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3時55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駕駛陜A****6白色福特牌小轎車沿科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唐延路時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新大隊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醇濃度為149.92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戶籍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單;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指認筆錄及照片;
5.血醇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又十五天,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岳龍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現在住所地候審(電話:1357245****);
2.案卷二冊,光盤一張,從寬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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