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化檢一部刑訴〔2020〕Z16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821998********,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為廣東省化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廣東省化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發(fā)動機碼:9***)號兩輪摩托車由化州市橘洲環(huán)島處往火車站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化州市站前路**賓館門前路段時,與李某乙駕駛的粵G48****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甲本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廣東中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甲案發(fā)后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1mg/100ml,符合醉酒危險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陳述及辯解;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5.鑒定結(jié)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李某甲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春曉
(院?。?/span>
2020年6月4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叁份;
5.本案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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