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彌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彌檢一部刑檢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925********113X,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人,住彌渡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彌渡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彌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11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飲酒后未戴安全頭盔駕駛云L*****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李某乙、李某丙沿彌渡縣果河路由北向南行駛。17時0分,行駛至彌渡縣果河路K18+1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趙某某駕駛的云L*****號超標電動自行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甲、趙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趙某某打電話報警,民警在現(xiàn)場對李某甲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經(jīng)檢測,李某甲呼出氣體中的酒精含量為270mg/100ml,隨后民警依法將李某甲帶至彌渡縣人民醫(yī)院抽取其靜脈血樣備檢。經(jīng)鑒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267.78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甲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不負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立案文書、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2.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3.證人李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乙醇含量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7.光盤兩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應當從重處罰。案發(fā)后,李某甲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對李某甲判處拘役五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彌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曉明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電話?8314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貳張。
3.量刑建議書肆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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