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黔縣檢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21981********,彝族,初中文化,農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大方縣,住大方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畢節(jié)市公安局百里杜鵑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日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畢節(jié)市公安局百里杜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飲酒后駕駛貴FA****號小型轎車由百里杜鵑管理區(qū)鵬程管理區(qū)沿**線向**鄉(xiāng)**街方向行駛,于當日23時45分行駛至**線(化育花海大道至**太陽歷廣場)6公里(鵬程管理區(qū)**社區(qū)偏坡路口)路段處時,與對向行駛由駕駛人陳某某駕駛的貴F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畢節(jié)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9.9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血液提取登記表、到案經過、諒解書等書證;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5.畢節(jié)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血液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7.現(xiàn)場勘查筆錄、指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黔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禮剛
??????????????????????????????檢察官助理:張??品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在住大方縣**鄉(xiāng)**村**組,聯(lián)系電話1359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證據(jù)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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