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二部刑訴〔2020〕1276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文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7281989********,漢族,初中文化,自由職業(yè),住江蘇省常州市**區(qū)**鎮(zhèn)**苑**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甲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甲,聽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1時44分許,醉酒后駕駛蘇D****J小型普通客車沿錫澄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江陰市站西路路口左轉(zhuǎn)彎進入路口西南角的南閘街道格林豪泰賓館門口停車場,后進入格林豪泰賓館內(nèi)開房時與該賓館值守的南閘派出所工作人員發(fā)生糾紛,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68mg乙醇/100ml血液。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人口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宋某某、姜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文書;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檢查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
?
檢?察?員:李曉雯
代理檢察員:趙曉煒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常州市**區(qū)**鎮(zhèn)**苑**單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span>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