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21987********,彝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開遠市,住開遠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開遠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開遠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紅河州開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以獲得從寬處理,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號牌為云******號的小型轎車沿開遠市**路由南向北行駛,03時56分行駛至開遠市**路**商城路段時,李某甲打“110”電話報警后被交警查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為231.0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三個月拘役,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麗萍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陂_遠市**鄉(xiāng)**村**號,聯(lián)系方式:1575257****;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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