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密檢一部刑訴〔2020〕94號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0261974********,漢族,大學文化,系密山市**站**,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密山市**鎮(zhèn)**街第**居委會**組,住密山市**樓**單元**室。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23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危險駕駛犯罪
2019年10月2日15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駕駛黑A****2號奧迪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利民派出所南側時,與徐某某停放在路邊的黑G****A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發(fā)生刮蹭,徐某某報警,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出警后將李某甲、徐某某帶至密山市人民醫(yī)院進行采血。經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李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8.7277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網上嫌疑人比對、正側位照片、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諒解書;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報告。
二、妨害公務犯罪
2019年10月2日16時許,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將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帶至密山市人民醫(yī)院后,被告人李某甲在醫(yī)院內拒不配合血液采集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處警民警楊某甲等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辦案說明;
2.證人楊某乙、李某丙、吳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徐某某、王某甲、陳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拍攝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其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蘭蘭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審于密山市居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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