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張檢刑檢刑訴〔2020〕169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031986********,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住十堰市張灣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飲酒后駕駛鄂C****6號小型轎車,由十堰市東岳路往張灣區(qū)花果方向行駛,行至張灣區(qū)方山路十堰市第十八中學路段時,將橫過道路的行人龔某某撞倒,后李某甲未保護現(xiàn)場,駕車回家將其父母接上后又返回事故現(xiàn)場,將龔某某送至國藥東風花果醫(yī)院,龔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經(jīng)認定:李某甲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從送檢的李某甲的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7.54mg/100ml;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閉合性胸部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李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證言;3.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5.視聽資料;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瞿玉敏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035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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