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果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平檢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6231963********,漢族,高中文化,住廣西田東縣**鎮(zhèn)**村**屯**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平果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值班律師:方孔專(1397766****),平果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害人:黃某甲(家屬黃某乙1877863****)。
本案由平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桂L****9小型客車搭載被害人黃某甲從平果縣往田東縣方向行駛至國道324線1799公里350米(平果縣果化鎮(zhèn)山營村巴營屯路段)時,追尾碰撞由甘某甲停放在路邊的桂L****7重型自卸貨車,造成黃某甲死亡、李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平果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黃某甲系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死亡。經平果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甘某甲、黃某甲均不承擔事故責任。案發(fā)后,李某甲在現場等候處理,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方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人員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機動車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過、民事調解書、諒解書、認罪認罰承諾書等;
2、證人甘某甲、甘某乙、黃某乙、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照片說明等;
6、視聽資料:行駛記錄儀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方家屬的諒解,且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12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果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天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羈押于平果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行駛記錄儀視頻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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