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縣檢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8月12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2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為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鄉(xiāng)**村**組,住所地為吉安縣**鎮(zhèn)**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吉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吉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月23日被吉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8月13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贛******號小車沿吉安縣城**路由西往東行駛,行駛至吉安縣人民法院路段處時,與橫過馬路的行人周光庭周某乙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光庭周某乙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李某甲亞打電話要父親李康壯李某某報警,后因害怕棄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事故認定,李某甲亞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李某甲亞主動投案,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雙方達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屬對李某甲亞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吸毒人員動態(tài)管控詳細信息、歸案情況說明、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恕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扣押物品及發(fā)還清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強制保險單、火化證明、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交通事故調(diào)解書、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收條、通話詳單及通話記錄;2.證人曾鐸曾某某、李康壯李某某、劉智武劉某某、肖美肖某甲、肖冬生肖某乙、周有方周某甲、肖正福肖某丙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甲亞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亞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亞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海鋼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部h**鎮(zhèn)**棟**單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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