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4198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廣東省惠來縣(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82198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廣東省汕頭市(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4199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鎮(zhèn)**村**隊**號。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4199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東省惠來縣(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4199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廣東省惠來縣(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4199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東省惠來縣(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
上列六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與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在本市白云區(qū)景泰街新柯子嶺綜合市場,因各自家屬嚴某某、林某?。ň戆柑幚恚┯捎谏飧偁幇l(fā)生口角糾紛,遂糾集各自家屬李某丙、林某戊、林某己等人(均另案處理)相互斗毆,致使對方人員受傷。經(jīng)鑒定,嚴某某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損傷致右側橈骨骨折并累及關節(jié)面,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林某戊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損傷致左額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李某甲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損傷致頭部創(chuàng)口長度累計為2.1cm、眼部挫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吳某某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證;
2.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監(jiān)控視頻截圖、病歷復印件、諒解協(xié)議書、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李某丙、李某丁、林某己等的證言;
4.被害人嚴某某、林某戊的陳述;
5.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的供述;
6.鑒定意見書;
7.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8.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各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乙犯罪后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李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芳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吳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廣州市白云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三冊及光盤資料八張。
3.繳獲的作案工具木棍1條,現(xiàn)存放在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建議依法判處沒收。
4.《具結書》6份。
5.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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