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堯檢刑檢二刑訴〔2020〕204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9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浮山縣,住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鎮(zhèn)**村**號。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臨汾市堯都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01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住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鄉(xiāng)**街**巷**號。2016年11月23日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臨汾市堯都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日因毆打他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臨汾市堯都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臨汾市堯都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汾市堯都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能給他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證增駕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孟某某、楊某某、成某某、王某某等七人共計50000元?,F(xiàn)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將贓款50000元全部返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霍其婧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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