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一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3211969********,滿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3日經本院批準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3211989********,滿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龍滿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未經林木權屬所有人青龍滿族自治縣**鐵業(yè)有限公司許可,雇傭李某丁、李某戊、劉某某等人在青龍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溝、**溝山場擅自非法采挖五角楓、柞木。采挖后將樹木運輸到**村**溝門栽植。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共在**溝、**溝處采挖五角楓數量為18叢,采挖柞樹的數量為2株,其中13叢五角楓栽植到**村**溝門,5叢五角楓和2株柞樹遺留現(xiàn)場。經青龍滿族自治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18叢五角楓和2株柞樹的價值人民幣48250元,其中,盜挖的已經栽植到**鎮(zhèn)**村**溝門的五角楓價值人民幣37900元,采挖后堆放山上的5叢五角楓和2株柞樹,價格人民幣10350元。另查明,2018年李某甲曾經擅自采挖黃柏樹幼苗10株,栽植到河東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0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別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7日傳喚到案。二被告人于2019年6月24日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戊、李某丁、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指認、提取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經林木權屬所有人許可,實施采種行為,盜竊他人林木,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二被告人已經獲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并建議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玉閣
2020年4月8日
附:
1.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處所;李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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