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岐檢刑檢部刑訴〔2019〕94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3031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社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qū),住該區(qū)大慶路**號院**號樓。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岐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32119**********,漢族,專科文化程度,**雜志社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寶雞市陳倉區(qū),住該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岐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岐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寶雞市公安局指定岐山縣公安局偵查,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審查起訴,由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岐山縣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岐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乙,經事先預謀,駕車到鳳翔縣**鎮(zhèn)被害人田某某經營的**廠,以在媒體曝光該廠生產排污問題相要挾,向田某某索要現(xiàn)金2000元及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煙兩條。經岐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煙兩條價值共計1800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7月3日在寶雞市區(qū)被抓獲。案發(fā)后,兩名被告人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梁某某、張某某、田某某、田某甲的證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5.岐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6.田某某、田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價值共計38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岐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秦永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89272****;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3917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