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濠檢刑訴〔2020〕Z85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40506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及住址地為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qū)**街道**巷**號。2003年12月16日因犯爆炸罪被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7月7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4058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為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鎮(zhèn)**巷**號**房,住址地為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qū)**街道**村**街。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7月27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害人陳某某汕頭市濠江區(qū)**啤酒店內喝酒時,與該店經營者被告人李某甲發(fā)生糾紛繼而發(fā)生肢體沖突,過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將被害人陳某某壓制在地上并對陳某某的胸部、腹部等處拳打腳踢,該店員工被告人李某乙見狀后也上前使用拳頭捶打陳某某的背部及用腳踢了陳某某的上半身一下。經汕頭市濠江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的損傷程度已達輕傷二級標準,被告人李某甲的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標準。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起訴意見書、辦案說明等證據(jù)材料;
2.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3.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
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5.證人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6.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及辯解;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依法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濠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木泉
檢察官助理?蔡燕鑾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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