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公訴刑訴〔2019〕372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251993********,彝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住**鎮(zhèn)**街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富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富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1日被富源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富源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51998********,彝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住**鎮(zhèn)**街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富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富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2日被富源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富源縣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因為生活鎖事,在富源縣**鎮(zhèn)**街村委會陳某某家“紅豆酸菜豬腳”店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對被害人李某丙實施毆打,并用事先準備的菜刀將李某丙砍傷。經鑒定,李某丙的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的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李某甲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被告人李某乙雖不具備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小興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羈押于富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被害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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