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肅檢一部刑訴〔2020〕299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0102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肅省蘭州市人,原**洗浴店實際合伙人,戶籍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號**,現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街**號樓**號。1998年5月因吸毒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強制隔離戒毒三個月;2001年11月因吸毒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05年8月因吸毒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勞動教養(yǎng)二年;2009年2月因吸毒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09年2月因販賣毒品罪被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2102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肅州區(qū)人,原**洗浴店實際合伙人,戶籍地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2年6月因賭博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東城關派出所罰款500元;2018年5月因賣淫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2102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肅州區(qū)人,原**洗浴店實際合伙人,戶籍地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園**號**號。2007年因犯盜竊罪被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甲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甲以10萬元的價格將王某甲在肅州區(qū)北市街的“**洗浴店”盤下后繼續(xù)經營,期間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甲為獲取非法利益,招募賣淫女劉某乙、于某某,以輪流看店的管理方式,多次容留、介紹賣淫女在該店內從事賣淫活動,以賣淫獲取的非法利益三人均平均進行分配。2020年6月18日1時許,在該店內值班的李某乙安排賣淫女劉某乙、于某某向朱某某、王某乙等人賣淫后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東城關派出所民警現場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辯認筆錄、電子證據、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劉某甲、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甲為牟利,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元釗
檢察官助理:黨玉
2020年9月27日
附:1、偵查卷3冊;光盤1張;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補充材料13頁;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甲現羈押在肅州區(qū)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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