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雨檢訴刑訴〔2020〕351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20109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街**里**號樓**門**號。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0928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高碑店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張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122199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臨潁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李某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62321199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鄉(xiāng)**村**安**號。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422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睢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陳某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秀財,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503199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鎮(zhèn)**村**號。被告人劉秀財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周龍威,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2721199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鄉(xiāng)**村**村**號。被告人周龍威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923198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東平縣**街道辦事處**村**號。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2326199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夏邑縣**鄉(xiāng)**村**莊**號。被告人孫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122197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臨潁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某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8831986********,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號。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503199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鎮(zhèn)**村**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404111993********,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山西省長治市郊區(qū)**鎮(zhèn)**街**號。被告人李某丁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1122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臨潁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陳某甲、陳某乙、劉秀財、周龍威、姜某某、李某丙、孫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周龍威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2020年5月12日前,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陳某甲、陳某乙、劉秀財、周龍威、姜某某、李某丙、孫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等人先后來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岱善保障房片區(qū),以參加“1040陽光工程”或者“連鎖經營業(yè)”為名,在無實際商品情況下,通過發(fā)展下線方式,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根據人員購買份額多少,實行以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業(yè)務員(又稱老總)為級差的五級三晉制,不同層級按照不同比例從下線投資的份額中分別獲得提成。
為統(tǒng)一協(xié)調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將所屬的傳銷人員劃分為5個經理室(也稱“家庭”),由老總(直總)管理,并在經理室內設大總管(負責經理室日常管理)、自律總管和自律配合(負責或者協(xié)助開展經理室成員紀律管理等事項)、能力總管和能力配合(負責或者協(xié)助開展經理室成員學習等事項)、經晨總管(負責經理室經晨會議等事項)、申購總管(負責經理室成員購買份額等事項)等職位(以上總管職位也稱“窗口”),傳銷人員不少于3層120人。5個經理室各層級職位均有互動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關人員職務、不同經理室間的資金流動、組建共同的微信群組,輪流召開窗口會議,交叉進行經理室間的自律檢查,統(tǒng)一辦理和使用集團電話號碼,不定期統(tǒng)計和分享租房資源等。
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擔任能力總管職務,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劉秀財、周龍威擔任經晨總管職務,被告人姜某某、孫某某、李某丙擔任申購總管職務,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擔任團隊體系自律配合職務。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陳某甲、陳某乙、劉秀財、周龍威、姜某某、李某丙、孫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陳某甲、陳某乙、姜某某、李某丙、孫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信息截圖、團隊互動名單、筆記本、信紙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郭某某、張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等筆錄;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制作的電子數(shù)據。
二、妨害公務
2020年5月12日3時30分許,根據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統(tǒng)一行動部署,該分局民警陶某某帶領警務輔助人員蔣某某、金某某、陳某丙前往南京市雨花臺區(qū)**西苑**幢**室抓捕涉嫌傳銷人員,在依法對該房屋進行搜查時,被告人周龍威以舉板凳揮舞、言語及手勢挑釁執(zhí)法人員等方式抗拒執(zhí)法,后在警輔金某某、陳某丙要求其交出手機時,推搡執(zhí)法人員,腳踢陳某丙,并抓傷金某某脖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周龍威的照片、戶籍資料、視頻截圖、岱善地區(qū)打擊傳銷行動方案等書證;
2.證人游某某、陶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周龍威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等;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制作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陳某甲、陳某乙、劉秀財、周龍威、姜某某、李某丙、孫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等人以連鎖經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龍威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陳某甲、陳某乙、劉秀財、周龍威、姜某某、李某丙、孫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等人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上述十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張某甲、李某乙、陳某甲、陳某乙、姜某某、李某丙、孫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龍威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燕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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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姜某某、陳某乙、胡某某、張某甲、劉秀財、李某丁、周龍威、楊某某、李某乙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雨花臺區(qū)看守所;被告人陳某甲、孫某某、李某丙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量刑建議書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2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