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訴刑訴〔2019〕2787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305221987********,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新邵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30522198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新邵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30522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新邵縣**鄉(xiāng)**村**號附**號。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與李某乙(另案處理)經事先合謀,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仍采用ATM取款后轉存等方式,幫助轉移資金。后被告人李某甲先后糾集了被告人孫某某、姜某某,由被告人李某甲負責跟李某乙對接、報賬,每月獲得20000元的好處;被告人孫某某負責取款,每天抽取取款額的百分之一作為好處;被告人姜某某負責開車、轉移現(xiàn)金和銀行卡,每天獲得人民幣500元左右的好處。2019?年8月23日至9月8日期間,上述三名被告人駕駛湘E****9車輛至湖南、貴州、廣西等地,采用ATM取款后轉存等方式,共幫助轉移資金人民幣39000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3日,江陰市的被害人高某某在微信上被他人以辦理“宜信普惠”貸款需交手續(xù)費為由,被騙人民幣7080元。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等人將被騙款項中的人民幣5080元取現(xiàn)后轉存至其他銀行卡。
2.2019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間,江蘇省昆山市被害人卞某某在微信上被他人以辦理“宜信普惠”貸款需交手續(xù)費、保證金、公證費等為由,共被騙人民幣77369元。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等人將被騙款項中的人民幣14869元取現(xiàn)后轉存至其他銀行卡。
3.2019年9月8日,浙江省東陽市的被害人于某某在微信軟件上被他人以辦理“工薪e貸”貸款需交手續(xù)費為由,被騙人民幣8600元。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等人將被騙款項中的人民幣4300元取現(xiàn)。
4.2019年9月8日,江蘇省常熟市的被害人姚某某被他人以辦理“宜信貸款”需交提速費、更改信息費、風控保障金、押金等理由,被騙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等人將被騙款項中的人民幣15000元取現(xiàn)。
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查獲的帽子、墨鏡、人民幣等物證;
2.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微信轉賬截圖、扣押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刑事案件偵破經過等書證;
3.被害人高某某、姚某某、于某某、卞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的供述;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檢查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幫助轉移資金,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曉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孫某某、姜某某均羈押于江陰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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