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競檢二部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261964********,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縣**委員會**,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縣**街**樓**單元**室,現住址:保定市**縣**區(qū)**-**-**。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高利轉貸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高利轉貸罪經本院批準,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高利轉貸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補充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29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朋友張某某向其借款的情況下,于2017年1月23日從**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信用社)貸款160萬元(貸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5.145833)。何某某(李某某之妻)?于2017年1月18日從**縣信用社貸款60萬元(貸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5.145833)。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共貸款220萬元。?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將從**縣信用社貸款中的200萬元轉貸給張某某,張某某支付三個月利息共計6萬元,被告人李某某按期還**縣信用社140萬元貸款三個月利息共計21132.2元,違法所得共計38867.8元;
2019年1月初,張某某再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李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虛構經營**品牌全屋定制的事實,以擴大經營規(guī)模,需購進家居用品為由,向**縣信用社提供虛假的《抵押情況聲明》和《抵押物狀況承諾書》,?騙取信用社貸款160萬元(貸款利率是年息:千分之7.8375)。貸款到賬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將從**縣信用社貸款中的50萬元轉貸給張某某,張某某支付九個月利息13.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按期還**縣信用社50萬元貸款九個月利息共計21127.2元,?違法所得共計113872.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偵辦經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銀行貸款手續(xù)資料、銀行賬戶流水、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共計152740.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寧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九冊和證據材料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扣押物品清單一份
6、指定管轄文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