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醴檢公訴刑訴〔2019〕41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811989********,漢族,大學專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瀏陽市,住址:湖南省瀏陽市**街道**棟**單元**室。因涉嫌非法運輸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運輸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辦理《煙花炮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一輛無牌照的福田牌貨車分四次從醴陵市**黑火藥制造有限公司**工區(qū)運輸軍工硝、回籠粉到該公司**工區(qū)。2019年10月8日,醴陵市公安局查獲李某某所運輸的軍工硝2300千克,回籠粉4920千克,總計7220千克。經湖南省煙花炮竹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醴陵授權站檢驗,被查獲的軍工硝和回籠粉均含有木炭、硫磺和硝酸鹽,能燃燒,為黑火藥。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照片、查獲經過、到案經過、辦案說明、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明等書證;2、證人吳某甲、吳某乙、陳某某、巫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檢驗報告二份;5、檢查筆錄一份;6、訊問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公共安全,未辦理《煙花炮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非法運輸黑火藥制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運輸爆炸物的數量雖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的五倍以上,但系因生產所需非法運輸爆炸物,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可以不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如能通過社區(qū)矯正評估調查,宣告緩刑五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麗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2.隨案移送偵查卷一冊,檢察卷一冊,起訴書副本八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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