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合檢刑訴〔2014〕106號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某某某,男,漢族,生于1960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121321960********,初中文化程度,農民,2001年至今擔任合陽縣**六組**職務,家住合陽縣**鎮(zhèn)**街**巷。于2014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被合陽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一案,合陽縣公安局已偵查終結,于2014年10月29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審現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01年擔任合陽縣**六組**期間,于2002年、2005年、2008年、2009年,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政府**部門批準,以經過村民小組集體討論同意為名,以為群眾謀福利為借口,將本組泰山廟后21.54畝集體土地以出售院基的形式非法轉讓給本組以外的師*、安**等人,共非法轉讓61個院基,違法所得103.2萬元,其中87.08萬元于2003年至2011年分10次分給本組村民,其中0.85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其余15.27萬元用于組上**工資、群眾繳納合療款、組上安裝路燈、鋪設巷道等基礎設施建設開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案件線索來源及抓獲經過、證人證言、相關材料復印件、相關照片等證據在案佐證,被告人李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將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訴,并請對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懲處。
此致
合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麗
2014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合陽縣看守所;
2、案卷五冊;
3、證據目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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