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肄業(yè),居民身份證號碼是4110231967********,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建安區(qū)**辦事處**村,現居住戶籍地,務農。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建安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建安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自家門口西側的菜地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03月15日被建安區(qū)公安局當場查獲并依法予以鏟除,經清點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2178株。后經許昌市農業(yè)科學研究所鑒定:送檢的被告人李某某種植的植株幼苗樣本認定為罌粟幼苗植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主觀明知是罌粟,還予以非法種植2178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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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檢察員:魏建清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戶籍所在地;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3、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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