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一部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3021957******,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鎮(zhèn)**村**村民組**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益陽市沅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17時至10月9日8時,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禁止使用的漁具地籠網(wǎng)、拉拉毫、巴巴毫等工具在沅江市**湖**鎮(zhèn)**村水域段禁捕區(qū)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小龍蝦,河蝦共計1.4公斤。
被告人李某某系其他行政部門移送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機關發(fā)破案報告及有關書證;
2.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有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在禁漁期間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chǎn)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單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劍
檢察官助理:謝琦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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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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