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哈依檢訴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231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黑龍江省依蘭縣林業(yè)局***林場*組。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被依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批準逮捕,次日被依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依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3日補查重報。期間,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春,被告人李某某在依蘭縣林業(yè)局四塊石林場施業(yè)區(qū)內新村(永志)屯西山開墾林地,并在林地內耕種農作物至今,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毀壞。經鑒定:被告人李某某占用林地開墾農田面積20.28畝,對林地原有植被造成嚴重毀壞。
經偵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林權證等;
2.?證人柴某某、孫某某、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佳木斯市興盛技術有限公司鑒定意見書;
5.?依蘭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從寬處罰。故建議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至八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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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翟英凱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黑龍江省依蘭縣林業(yè)局***林場*組其家中;
2.全部證據(jù)和案件材料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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