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尋檢一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311969********,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住**鎮(zhèn)**路**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尋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qū)さ榭h檢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不予批準逮捕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尋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崔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05月期間系男女朋友關(guān)系,相處期間李某某一直居住于尋甸縣**鎮(zhèn)仁德三小住宿區(qū)崔某某家中。二人分手后崔某某要求李某某搬離崔某某住宅,2019年05月29日李某某搬離崔某某位于仁德三小住宿區(qū)的住宅。2019年07月初,李某某第一次未經(jīng)崔某某同意使用繩索由仁德三小住宿區(qū)樓頂攀爬進入崔某某家中,在崔某某中翻找崔某某家門鑰匙;2019年07月23日李某某未經(jīng)崔某某同意,使用鑰匙第二次進入崔某某家中,崔某某回家后李某某對崔某某進行威脅、恐嚇,致使崔某某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08月16日期間不敢在自己家中居住。崔某某為保障自身權(quán)益,在家中安裝攝像頭,后搬至尋甸縣**鎮(zhèn)**村**號崔某枝家中居??;2019年08月15日20時許,李某某未經(jīng)崔某某同意第三次私自闖入崔某某家中,并在客廳、臥室等地隨意翻動;2019年08月16日凌晨01時許,李某某第四次未經(jīng)崔某某同意而私自闖入崔某某家中,崔某某在監(jiān)控中發(fā)現(xiàn)李某某闖入家中后報警求助,李某某被抓獲時,手中還持有一把長約20厘米的水果刀。李某某對以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背被害人意愿,多次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我院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貴平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82139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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