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刑訴〔2019〕35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11988********,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住武都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都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在手機淘寶網上先后購買射釘器、瞄準鏡、激發(fā)裝置等配件二套,李某某將上述配件改裝后組裝成槍支。2019年8月份,武都區(qū)公安局根據線索在**鄉(xiāng)**社區(qū)**號**單元**室李某某住所,查獲由射釘器改裝的射釘槍二支。經甘肅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李某某住處查扣的二支槍支,經鑒定屬于槍支,以火藥為能源,具有致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改裝槍支二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海強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法律文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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