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天檢訴刑訴〔2020〕13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3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街道**路**號**棟1門301,因犯盜竊罪,于198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9月1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轉(zhuǎn)為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李軍(長沙市天心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復(fù)雜,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與吸毒人員使用移動電話聯(lián)系并在長沙市天心區(qū)**街街道長坡社區(qū)4棟附近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給吸毒人員黃某乙、黃某甲。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十多號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街街道長坡社區(qū)4棟附近販賣3小袋冰毒、2粒麻古(每粒重約0.09克)給吸毒人員黃迪。
2.2019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街街道長坡社區(qū)4棟附近販賣1小袋冰毒、1粒麻古給吸毒人員黃某甲。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并在其居住的長沙市天心區(qū)**街街道長坡社區(qū)4棟5-402查獲白色晶體25小袋、凈重9.1克,紅色顆粒3粒,凈重0.29克。
2019年9月20日,黃某甲、黃某乙被依法傳喚,經(jīng)尿樣毒品篩選檢測,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手機內(nèi)通訊錄的電話號碼、
涉案的紅色顆粒、白色粉末的照片;2.書證:現(xiàn)場檢測報告、吸毒檢測資格證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開戶記錄、勞教決定書、手機號碼開戶記錄、聯(lián)通號碼通話記錄、移動號碼通話記錄、疑似毒品稱量登記表、被告人認簽的白色晶體、紅色顆粒的稱量照片、疑似毒品稱量登記表、戶籍資料、傳喚經(jīng)過;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甲、黃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疑似毒品成分檢驗報告;6.檢查、辨認筆錄:檢查涉案長坡社區(qū)4棟5-402房的筆錄、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認筆錄、黃某甲的辨認筆錄、黃某乙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關(guān)于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加佳
2020年3月6日
附:
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_3.移送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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