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朔檢刑訴〔2020〕8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322199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臨桂縣,住桂林市臨桂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陽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2020年5月29日被陽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陽朔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陽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2時許,違法人員秦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某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賬200元人民幣給李某某。當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另案處理)購買毒品,并將購買來的毒品分出一部分用于吸食,剩余部分在陽朔縣金寶鄉(xiāng)八公樁楓木寨村附近一沙場販賣給秦某某,交易完畢后不久被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從秦某某處查獲交易的疑似毒品一包,經(jīng)當面稱量凈重0.25克;從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獲疑似毒品一包,經(jīng)當面稱量凈重0.06克。經(jīng)鑒定,被查獲疑似毒品中均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疑似毒品兩袋、手機一部;2.書證: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戶籍證明、提取筆錄、毒品稱量、取樣筆錄、手機微信轉賬記錄照片、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尿液檢測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3.證人證言:秦某某、李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販賣冰毒0.31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素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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