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檢刑訴〔2020〕357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61990********,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平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平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平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平江縣**鎮(zhèn)**附近,以500元的價格販賣了一小包約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給吸毒人員李某乙,從中非法獲利50元;
2、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平江縣**鎮(zhèn)**附近,以500元的價格販賣了一小包約0.3克甲基苯丙胺給吸毒人員李某乙,從中賺得約100元的甲基苯丙胺供自己吸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取筆錄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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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周??嬌
?????????????????????????????????助理檢察官:鐘志強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被羈押在平江縣看守所;?
2.案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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