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182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06198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杭州市西湖區(qū)**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同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同年6月12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工程需要墊資、朋友出事需要疏通關系等虛假理由不斷向被害人章某某借款共計167萬元,將錢款用于賭博、個人消費、直播平臺打賞等,并謊稱自己犯罪被抓逃避被害人催討,至今未償還被騙款項。具體如下:
1.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謊稱做工程需要資金,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騙取25萬元。
2.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謊稱贖回自己被抵押車輛,將車輛轉賣可以償還章某某欠款,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騙取30萬元。
3.7月27日、31日,被告人李某某謊稱需償還前女友欠款劃清與前女友關系,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騙取47萬元。
4.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謊稱工程賺錢后可以歸還欠款,但進材料需要資金,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騙取20萬元。
5.11月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謊稱其朋友與其販賣違法的東西被抓、貨品被扣,需要資金打通關系,貨品出售后可償還欠款,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騙取4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轉賬記錄,借條,聊天記錄,扣押清單,銀行賬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袁某某、余某某、李某乙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筆錄及照片: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
6.視聽資料:通話錄音。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對被告人李某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押于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偵查卷宗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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