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416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921199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容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1月8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6日、12月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楊某某的身份信息成立了東莞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利用汪某某的身份信息成立位于東莞市***社區(qū)**路*號**棟***的東莞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與位于東莞市**鎮(zhèn)***路*****幢商鋪***號的東莞市****汽車銷售公司合作(簡稱***公司),通過偽造客戶:袁某某、丁某某、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工作單位、職位、收入等資料向被害人即東莞市**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貸款購買車為由,實施詐騙。**公司通過審核李某甲公司提供的虛假客戶資料,分別于2018年9月7日向李某甲的**公司發(fā)放袁某某的購車貸款81917元;2018年9月13日發(fā)放丁某某的購車貸款99412元;2018年9月14日發(fā)放陸某某的購車貸款68791元;2018年9月17日發(fā)放李某某的購車貸款76045元。事后**公司發(fā)現袁某某、丁某某、陸某某、李某某等人并未實際購買汽車,**公司、***公司的負責人、法人代表都同時失聯,于是發(fā)現被騙。**公司共承擔損失333501.76元。**公司是深圳****服務的一級代理,是***汽車金融、****融資租賃的二級代理。
2、被告人李某甲還用同樣的手法,通過偽造客戶:黃某乙、張某某、劉某某、甘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資料向被害人即廣東***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貸款購買車為由實施詐騙,***公司提交資料給**公司的東莞子公司東莞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將資料提交給***公司,***公司將資料提交給資方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租賃有限公司向甘某某放款123235元;天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劉某某放款105568元;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黃某乙放款105898元、向張某某放款106090元。事后,***公司發(fā)現黃某乙、張某某、劉某某、甘某某、莫某某等人實際上并未購買汽車,也沒有如期還款,***公司共損失513359元。
2019年4月15日,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在廣東省湛江市雷州市***大酒店將被告人李某甲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查資料,被害人**公司等陳述,證人丁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記錄、購車貸款合同等書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葉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押于東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七冊、檢察卷一冊。
3.建議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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