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2199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區(qū),住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武清區(qū)泗村店鎮(zhèn)等地,謊稱被害人趙某某家人被“大仙兒”迷惑,以幫被害人趙某某“收仙兒”需要費用為由,利用上述封建迷信手段,詐騙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11000元。所得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了被害人趙某某損失,得到了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趙某某陳述;2.證人曾某某等證言;3.轉賬記錄、收條、諒解書等書證;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其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燕輝
檢察官助理:郭文鵬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武清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取保候審材料1份,社會調查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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