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215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201041989********,漢族,文化程度大學???,無業(yè),戶籍地天津市南開區(qū)**街**小區(qū)**號。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法律幫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加入**會員(北京)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員公司,該公司租賃***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位于本市西湖區(qū)的服務器)發(fā)起的?“***”互助共濟機制。同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從他人處購買偽造的醫(yī)療證明病例等材料,虛構自己患肺部惡性腫瘤的事實,申請“***”互助金人民幣30萬元。后經**會員公司審核,發(fā)現李某某提交的病例材料系偽造,故未對李某某進行賠付。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天津市河東區(qū)公安分局上杭路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病歷材料、調查反饋結果、服務器租用合同、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搜查筆錄、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趙某某的證言及抓獲經過、發(fā)立破案經過;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李某某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琴
檢察官助理:羅??瀾
2020年11月26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1662853****現取保候審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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