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一刑訴〔2020〕72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29011981********,漢族,大專文化,務工人員,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路**河**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律師、被害人米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因賭博欠債無力償還,?被告人李某某遂利用自已擔任**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銷售員的身份取得新沂市**木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米某某的信任,謊稱有二手抓木機出售,以此騙取被害人米某某設備款人民幣3500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新沂市公安局瓦窯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已退還贓款人民幣35000元給被害人米某某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諒解書、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韓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錢楓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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