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廣檢訴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08251994********,漢族,高中文化,原揚州**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業(yè)務總監(jiān),住安徽省太湖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揚州市廣陵區(qū)**廣場**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收購、拍賣收藏品為名騙取客戶藏品鑒定費、委托拍賣費,仍到該公司擔任業(yè)務總監(jiān),負責通過電話、微信聯(lián)系招攬客戶,以高額收購、拍賣收藏品為誘餌,將其騙至**公司,再以交易前需要對收藏品進行鑒定為由,騙取客戶鑒定費、或以拍賣為由,騙取客戶委托拍賣費等?,F(xiàn)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公司業(yè)務總監(jiān),共參與詐騙3起,涉案數(shù)額為人民幣403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7日,陳某甲(另案處理)以高價收購被害人陳某乙所持有的古錢幣為誘餌,將其騙至**公司,后在汪某某(另案處理)安排下,陳某甲、王某甲(另案處理)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鑒定費”的名義共同騙得被害人陳某乙人民幣16800元。
2.2018年10月26日,孫某某(另案處理)以高價收購被害人王某乙所持有的古錢幣為誘餌,將其騙至**公司,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鑒定費”的名義共同騙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幣7500元。
3.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高價拍賣被害人王某丙所持有的古錢幣為誘餌,將其騙至**公司,后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另案處理)以“委托拍賣費”的名義共同騙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幣16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潘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陳述;
4.同案人孫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的交代;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尹莉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揚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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