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衛(wèi)濱檢一部刑訴〔2020〕32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1081986********,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預備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鎮(zhèn)**村**街**號,現(xiàn)住址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qū)**樓**號樓**號,因涉嫌詐騙,經(jīng)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勝利分局決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勝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犯罪,經(jīng)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3月27日被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勝利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勝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發(fā)賣口罩的信息,李某某與對方聯(lián)系,后與對方商量好價格后就在自己的朋友圈中發(fā)賣口罩的信息,之后在明知對方?jīng)]有貨源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某繼續(xù)在自己朋友圈發(fā)送賣口罩的信息,還在與被害人聊天時稱正在發(fā)貨中或是正月初七發(fā)貨等信息,在被害人因收不到貨要求退錢時,將被害人拉黑,并將被害人購買口罩的錢據(jù)為已有。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時使用的微信號:wxid_d3hpq0********,該微信號的注冊信息為李某某的朋友何某某,昵稱:大寶,另一收款的微信號是用李某某自己手機號133840*****實名注冊,微信號:wxid_odpeid********。已查證多人受騙,具體情況如下:
1、2020年01月28日,被害人王某甲在單位上班時,看到朋友圈中有人發(fā)賣口罩的信息,就與對方聯(lián)系,準備購買口罩,后給對方微信轉款600元用于購買口罩,對方稱正月初七(2020年01月31日)發(fā)貨,后被害人王某甲與對方聯(lián)系,對方稱已發(fā)貨,之后將被害人王某甲微信拉黑,根據(jù)被害人提供微信聊天、轉賬記錄確定收款人為被告人李某某。?
2、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王某乙在微信群中看到有人賣口罩,就加了對方的微信,對方微信昵稱:“大寶”,微信號:wxid_d3hpq0********,就與對方聯(lián)系,后轉賬200元用于買口罩,對方稱2020年01月31日發(fā)貨,后被害人王某乙發(fā)現(xiàn)自己的微信被對方拉黑。
3、2020年01月23日,被害人陳某某想買口罩,就加了之前在微信群中看到發(fā)布賣口罩信息人的微信,對方微信昵稱:“大寶”,微信號:wxid_d3hpq0********,后轉賬495元用于買口罩,?2020年01月31日聯(lián)系對方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微信被對方拉黑。
4、2020年01月25日,被害人耿某某看到微信群里有個微信昵稱“大寶”的人賣口罩,就加對方的微信,后與對方聯(lián)系轉賬99元用于買口罩,對方稱正月初七發(fā)貨,2020年02月05日發(fā)現(xiàn)自己的微信被對方拉黑。
5、2020年01月27日,被害人楊某某在一個微信群里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賣口罩,就加了對方微信,簡單溝通后決定買100個口罩,之后對方轉賬600元用于買口罩,對方慌稱2020年01月31日發(fā)貨,到了2020年02月01日,再也聯(lián)系不上“大寶”。
6、2020年01月26日,被害人安某某在讀者微信群里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賣口罩(微信號:wxid_d3hpq0********),就加對方微信,溝通后決定買100個口罩,之后給“大寶”轉賬600元用于買口罩,商定正月初七發(fā)貨,貨未收到,就被對方拉黑。
7、2020年01月26日,被害人程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有賣口罩的信息,便加了對方微信,對方微信昵稱“大寶”,電話:151386*****,決定買50個口罩,給對方轉賬250元錢用于買口罩,對方慌稱正月初七發(fā)貨,后被對方拉黑。
8、2020年01月25日,被害人光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賣口罩,就加對方微信,簡單溝通后決定買兩盒共計198元,之后給“大寶”轉賬198元用于買口罩,到2020年02月01日,發(fā)現(xiàn)自己被對方拉黑。
9、2020年01月30日,被害人龔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個微信昵稱“大寶”的人賣口罩,便加對方微信,溝通后決定買20個口罩共計160元,之后給對方轉賬160元用于買口罩,后來發(fā)現(xiàn)自己被對方拉黑。
10、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王某丙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賣口罩,就加對方的微信,后決定買一盒25個口罩共計150元,之后給對方轉賬150元用于買口罩,后被對方拉黑。
11、2020年01月份,被害人曾某某通過微信群“博士高管群”加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對方賣口罩,溝通后決定買200個口罩,一個口罩8元,共計1600元,之后給對方轉賬1600元,后未收到貨便被對方拉黑。
12、2020年01月27日,被害人滕某某通過微信群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賣口罩,加對方微信后決定買一盒100個口罩,一個口罩6元,共計600元,之后給對方微信轉賬600元,后未收到貨被對方拉黑。
13、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謝某某通過讀者微信群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賣口罩,加對方微信簡單溝通后,決定買一盒30個口罩,一個口罩8元,共計240元,給對方微信轉賬240元,后發(fā)現(xiàn)被對方拉黑。
14、2020年01月29日,被害人胡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在賣口罩,就加對方微信,通過微信向對方轉賬160元用于買口罩,后未收到貨被對方拉黑。
15、2020年01月31日,被害人劉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賣口罩,就添加對方微信,向對方支付寶賬戶轉賬250元用于購買口罩,又微信轉款40元用于購買酒精,后被對方拉黑,根據(jù)被害人提供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確定收款人為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劉某某共被騙290元。?
16、2020年01月25日,被害人周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個微信名叫“大寶”的人賣口罩,就加了對方微信,之后通過微信轉賬99元用于買口罩,2020年01月26日又通過微信轉賬120元用于買口罩,后被對方拉黑,共被騙219元。
以上16名被害人被騙錢款共計6461元,被告人李某某家屬將被害人被騙錢款全部退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李某某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截圖、發(fā)還清單、發(fā)還被害人被騙錢款轉賬截圖、扣押清單、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陳某某、耿某某、楊某某、安某某、程某某、光某某、龔某某、王某丙、曾某某、滕某某、謝某某、胡某某、?劉某某、周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一份;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鈕??娜
檢察官助理:李云志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新鄉(xiāng)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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