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洮市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811966*********,回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團結(jié)街**委**組,2018年3月21日,曾因犯詐騙罪,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4月3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某甲謊稱自己有辦理學(xué)生入學(xué)的能力,騙取被害人白某甲人民幣15000元;被害人劉某甲人民幣14000元;被害人孫某某人民幣7000元;被害人劉某乙人民幣10000元;被害人劉某丙人民幣5000元;被害人艾某甲人民幣8000元;被害人蘇某某人民幣22000元;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幣1000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幣7000元;被害人逯某某人民幣28000元;被害人劉某丁人民幣17000元;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幣7300元;被害人鄒某某人民幣27000元;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幣7000元整。
綜上,被告人李某甲合計詐騙數(shù)額人民幣174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相關(guān)書證;2、被害人白某甲、劉某甲、孫某某、劉某乙、劉某丙、艾某甲、蘇某某、董某某、李某乙、逯某某、劉某丁、李某丙、鄒某某、潘某某的陳述;3、證人白某乙、艾某乙、張某某、韓某某、裴某某、徐某某、李某丁、齊某某、白某丙、李某戊等人的證人證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世臣
(院?。?/span>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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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證明與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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